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湖南省公安厅警官培训中心培训教学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切实提高培训教学管理水平和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管理工作由警官培训中心教学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
第二章 教学计划的制订
第三条 制订教学计划,应根据公安厅政治部下达的调训计划,按照培训对象的不同层级、警种等情况,在充分调研和征询相关业务部门领导和专家意见的前提下进行。
第四条 教学计划应包含培训目的、培训对象、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方式、考试考核等主要内容。
第五条 培训内容由政治理论、法律法规、领导与管理科学、公安业务工作、警务技能和体能训练、民警心理训练等模块构成。
第六条 根据教学计划编排教学日程安排,明确培训班的教学时间、教学地点、教学内容、教官等事项。
第七条 教学计划和教学日程安排报警官培训中心主管领导审核并经公安厅政治部批准后执行。教学计划和教学日程安排一经批准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擅自变动。
第三章组织教学实施
第八条 编排课表,下达教学任务,组织教官教学,落实教学计划。
(一)课表是培训教学计划的具体体现。编排课表应符合教学规律,应以有助于提高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为原则;
(二)下达教学任务时应当向教官介绍本期培训班相关情况,对授课内容、授课方式等提出明确要求,必要时应检查教官课前准备情况;
(三)对初任教官和讲授新专题的教官,应当组织试教,试教合格后方可授课。
第九条 应当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常规教学检查,主要检查教学准备情况、教官教学情况以及教学秩序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 建立听课制度,警官培训中心领导和教学管理人员定期或不定期深入课堂听课,全面了解教学工作状况,掌握教官教学和学员学习情况。
第十一条 通过听课、组织学员座谈和问卷调查,对教官授课质量作出客观的评价,评价结果记入教官档案。
第十二条 对教学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对教官教学质量评价情况及时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有关教官反馈。
第十三条 明确学员研讨、经验交流的主题和要求,切实做好学员的研讨、经验交流等教学活动。
第四章 考务管理
第十四条 组卷:
(一)教学管理职能部门应指定专人根据教官所命试题随机抽题组卷;组卷范围原则上以教学计划所列内容为限,试卷内容应能够比较全面地反映本期培训班的目的和要求;
(二)组卷工作一般应在考试前2天内完成,经教学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和警官培训中心主管领导批准后,按标准试卷格式制卷;
(三)试卷制作后,命题人员对试卷质量和完整情况进行抽样检查,合格后装袋、密封;
(四)接触试卷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内容,凡在命题、审题、印卷、领卷和保管试卷过程中造成泄密事故者,按重大教学事故从严处理。
第十五条 组考:
(一)警官培训中心教育训练科负责主持,负责主持考试的全面工作,随时处理考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考试前教学管理职能部门应召开全体监考人员会议,强调监考职责和监考纪律;
(三)考场原则上按30人的标准考场布置。每个考场的监考人员按2人配备。主考、监考、巡考和特邀巡考人员均须佩带标志,方可进入考场工作。
第十六条 评卷:
考试结束后,应及时组织评卷,评卷应采取流水作业方式,集体评阅、统分和登分。
第十七条 试卷由警官培训中心指定人员、指定地点妥善保存。
第五章 教学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教学管理职能部门应安排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对档案材料进行整理、组卷和移交,保证归档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
第十九条 教学档案归类的内容包括: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培训教学工作的文件;培训中心的有关教学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办法、规定;工作计划和总结;每期培训班的教学计划、教学进程表、教学检查、教官教学质量评价、考试试卷、学员成绩;学员研讨、座谈情况记录、学员实地参观考察等活动记录;教官培养等有关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载体等资料。
第二十条 教学档案按培训班建档,按年度分类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警官培训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