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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官培训中心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5/05 13:05 点击次数: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警官培训中心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由于教官、管理人员、服务人员由于责任心不强、工作失误等人为因素,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等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教学事故根据其性质和所造成影响程度的不同,分一般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第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一般教学事故:

(一)教官上课迟到(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除外)10分钟以上的;

(二)教官上课期间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影响教学秩序的;

(三)未经同意,教官擅自更改教学内容的,教官不认真上课或无教案上课的;

(四)管理人员由于调度失误,造成教室、研讨场所使用冲突的;

(六)学员管理人员未经教官同意抽调学员出教学场所的;

(七)监考工作人员迟到、早退的、擅自将自己的监考任务委托他人的;监考中看书看报、打瞌睡、相互谈笑、使用通讯工具的;

(八)管理多媒体教室、会议室等工作人员未按要求提前开放场所、调试设备等而影响教学的。

第四条凡有下列情形者,属重大教学事故:

(一)教官在教学活动中出现违背四项基本原则、有悖社会公德言行的;

(二)教官未经批准而缺课、停课的;

(三)教官及其他组卷人员考前泄露试题;

(四)管理人员因漏通知或错通知致使空堂的;

(五)组卷试题严重出错致使考试无法进行的;

(六)评卷时徇私舞弊故意提高、压低或更改学员考试成绩的;

(七)遗失试卷的;

(八)监考人员利用监考之便,为学员舞弊提供方便的;

(九)监考人员对学员舞弊行为制止不力造成考场秩序混乱的;

(十)因管理不善,造成设备丢失、损坏,严重影响教学正常进行的。

第五条 一般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对发生一般教学事故的教官责令整改;对管理人员,在警官培训中心内部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奖资格;对服务工作人员,建议其主管部门批评教育。

第六条 重大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对发生重大教学事故的教官扣发其授课津贴;对管理人员,扣发其当月岗位津贴,在警官培训中心内部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奖资格并进行诫免谈话;对服务工作人员,给予其主管部门经济处罚。对因管理不善,造成设备丢失、损坏的,由其主管部门照价赔偿经济损失。

第七条教学事故的处理程序

教学事故发生后,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提出的处理意见,报警官培训中心主管领导审批示按本规定相应条款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警官培训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