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制度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制度

法规制度

警官培训中心考场规则

发布时间:2022/05/05 13:08 点击次数:

第一条学员按要求着装、携带警官证或者身份证提前列队进入考场,按指定座位就座,不得擅自调换座位。

第二条 考试开考后迟到15分钟者不得进入考场,取消本次考试资格。

第三条闭卷考试只准携带必需的文具,严禁携带其它与考试有关的资料和物品进入考场。开卷考试只准携带规定的书籍和资料。

第四条 学员领到考卷后,必须在考卷上的指定位置填写自己的单位名称、姓名等信息,字迹要工整、清楚。

第五条 答卷一律用黑色、蓝色钢笔、圆珠笔书写,同一份答卷上不得使用两种以上颜色的笔答卷,不得在试卷上做记号。答题应在答卷指定的地方书写,否则按舞弊论处。

第六条 保持考场安静,不得喧哗,不得随意走动,一律不准带通讯工具入场。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和议论。

第六条 考试过程中学员必须独立答题,不得有交头接耳、向他人索要答案、翻阅资料(开卷考试除外)等舞弊行为。

第七条 严禁代考或请他人代考。

第八条 学员除交卷外一般不得离开考场,因特殊情况确需暂时离开考场的,应经监考人员同意。同一考场不得同时有两人以上同时离开考场。

第九条 考试过程中,如发现试卷有字迹不清、卷面缺损等情况,学员应举手向监考人员报告,但不得要求解释题意或回答与考试内容有关的问题。

第十条 学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交卷。考试时间终了,学员应立即停止答题。过时不交者,考卷作废,成绩以0分计算。

第十一条 考试过程中学员应自觉接受监考人员、巡视人员的监督、检查。对顶撞、辱骂、威胁监管人员的,监考人员应中止其考试,考卷作废,成绩以0分计算。

第十二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按照警官培训中心学员警务化管理量化考核细则处理。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警官培训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