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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警察学院民警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05/06 09:45 点击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学院坚持学历教育与民警培训协调发展的办学要求,为加强民警培训的正规化建设,培养高素质的公安机关民警,依据《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警培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贯彻党和国家的干部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坚持政治建警、从严治警的各项要求,坚持从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实际需要出发,坚持为公安中心工作服务,坚持为公安实战服务。培训目标是提高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增强公安民警履行职责的能力,努力打造一支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公安队伍。

第三条 民警培训根据公安机关的性质、任务及培训学员的特点,贯彻理论联系实际、与时俱进、学以致用的原则,加强培训能力建设,不断加大管理和服务力度,优化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法,提高培训质量,加强培训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实战化建设,向训练要素质、要警力、要战斗力。

第二章 培训协作

第四条 学院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培训工作实际需要,依职能分工的不同,协作配合,确保完成与培训有关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 培训部:

(一)在公安厅政治部和学院党委领导下,负责承担各类培训任务的施训组织工作;

(二)拟定入警、晋升等培训班教学计划,设置培训课程,制定培训课表,选定培训师资报公安厅政治部批准;下达在职培训教学任务书、发布培训课表;

(三)根据调训通知,组织落实学员入学报到、班务管理、教官联络、考核等事宜;开展入学教育,组织成立学员临时党支部、班委会等;

(四)积极开展学员的思想政治和时事政策教育工作,狠抓纪律作风建设以教学为中心,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关心学员的思想、学习和生活,做好管理、服务工作;确保教学、管理各项工作的落实;

(五)根据教学计划,合理安排和组织落实各项教学活动,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

(六)协助财务管理部门做好培训经费监督管理及有关费用预算、发放等工作,做好年度采购计划和预算,严格按制度组织好部门采购;

(七)开展培训调查研究,总结工作经验,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为决策部门提供参考;

(八)按照培训要求,组织落实警务化管理,严格执行学员一日生活制度和相关制度;

(九)掌握和了解学员学习情况,根据学员反映及时调整和改进培训工作;

(十)协调系部进行培训课程、教学团队、实战活页教材建设;

(十一)协调培训的训练器械、装备、场馆等保障;

(十二)协助后勤部门,做好学员餐饮、住宿管理和意见反馈;

(十三)协助保卫处禁止学员自驾车入校参加培训;

(十四)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培训事务。

第六条 政治部:

(一)办理学院警察身份教师的入警、晋升等各类培训事宜;

(二)办理学院警察身份教师的警衔、免(缓)训初审报批,通报参训教师所在部门考试考核结果。

第七条 教务处:

(一)负责对各系部教师、教官培训教学任务及培训场馆、教学设施、设备的安排并予以落实、督促、协助;

(二)指导培训课程开发、教学团队和实战活页教材建设;

(三)将培训教育、教学纳入学院统一的教学体系,开展有关教学研究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教学系部根据下达的培训任务书保证授课教师完成培训授课任务,同时开展教法研究,结合公安工作实际,研究开发各类培训专题课程、组织培训教学团队和活页教材编写。发挥系部(研究所)的专业优势,承担专业类及相关培训任务。

第九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培训经费保障,具体负责上级培训经费争取、预算的指导、监督和收支管理以及餐卡的发放与回收。

第十条 国资处负责培训器材、装备、设施的按规定限额组织采购、管理和报废、报损等处置。

第十一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培训的车辆交通、医疗保障、维修改造、学员食宿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保卫处负责做好学员出入校门的管理,落实上级有关禁止学员自驾车辆入校培训的规定。

第十三条 警务指挥与战术系负责实战等教学场馆的保障。

第十四条 信息技术(网监)系负责建设、管理和维护培训网站及办公网络(含公安网),为培训提供网络及相关技术保障支持。

第十五条 实验中心负责相关培训实验器材、实验场地的保障。

第三章 培训教学

第十六条 遵循对警察素质与能力的要求,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通过不同模块的课程设置,逐步开发一批精品课程,形成主线突出、公安特色鲜明、不断创新、满足不同层次培训班需要的培训课程体系。

第十七条 集中优势师资力量,实行师资共享,按照专兼结合、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动态管理的原则,建设一支相对稳定的政治坚定、业务精湛、门类齐全、充满活力的专职和兼职教师队伍。从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实践经验丰富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以及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著名专家、学者中选聘兼职教授,从公安实战部门选聘有教学能力的业务骨干和领导担任教官,加大实践部门兼职教官比例。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聘学院专家、学者担任教官,以保证教学的高层次、高水平。

学院授课教师应当具有相应学历、资历、职称或职务,从事相应教学、科研或行政工作,具有较高的教学、研究和语言表达能力,并为所从事领域学有专长的教师、专家、学者或有关部门领导及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培训教材建设以实战需求为导向,以提升民警综合素质和实战能力为核心,以建立符合本省公安特色的教材体系为目标。注重培养一支“平时能研发、战时能谋划、教时能讲透”的教材编写团队。坚持基层一线鲜活实战案例进教室、上训练场,编写一批体系完整、内容丰富、贴近实战、形式多样、定期更新的创新型案例教材、指导手册和微课程等符合本省公安特色的精品教材。

第十九条 培训班的考试、考核由公安厅政治部指定考核组负责进行。考试考核实行“训考分离”,分公安业务、警务技能、法律法规、信息化、体能、实战应用、纪律作风等考核项目。其中纪律作风实行量化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定为培训不合格。

第二十条 根据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重点、难点问题,组织学员进行交流研讨,起到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互相学习、互相提高、指导工作、服务实战的作用,充分发挥在职教育培训的问题研讨及对策研究作用。

第二十一条 培训参观考察的单位是红色教育基地、理想信念教育基地、改革开放先进单位、公安基层先进单位,使学员增强对教学内容的感性认识,进一步强化教学效果。

第二十二条 培训班坚持进行教学评估和教学问卷调查,建立教学工作质量的评估和反馈机制,对聘任教师实行择优聘用。

第二十三条 综合运用情景模拟、案例分析、能力训练、对策研究、双向交流等启发式教学方法,充分发挥学员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学员的参与度。

第四章 学员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员管理严格执行《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中央政法委“十个严禁”和《湖南省公安机关规范民警行为“二十个不准”》等有关规定,坚持警务化封闭式管理,实行一日生活制度,建立良好的培训秩序。

第二十五条 培训班应当发挥学员的自主管理作用,选拔思想政治素质高、领导协调能力强、工作经验丰富、乐于为学员服务的参训学员担任临时党支部书记和班长,辅助班主任做好学员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员在培训期间按照规定统一着装,并携带相关证件。

第二十七条 培训班实行早操及晚点名、列队行进、宿舍内务管理等制度,强化纪律作风素质养成。

第二十八条 培训期间学员严禁饮酒、严禁赌博、严禁留宿和私带外来人员进入培训场所,严禁警容不整,要求严守课堂纪律,严守安全管理规定,禁止学员自驾车辆、携带枪支器械入校培训,严禁学员之间互相请吃,严禁与学院教职工互相请吃。

第二十九条 参训学员原则上不得请假,因特殊原因确需请假的,按规定严格履行请假手续,严格执行先审批、后离开、返回后销假等规定。

第三十条 培训结束时,培训班班主任应对学员操行、学习、风纪等进行综合考评。考评不合格的,一票否决,择期复训。

第三十一条 培训部应当依托本省公安教育训练网络平台建立健全学员培训档案。学员在培训期间违反管理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退训并上报公安厅政治部,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第三十二条 报到注册:

(一)严格按照调训通知名单确认参训学员资格。经审查不符合参训条件者,交由公安厅政治部教育训练处予以处理;

(二)学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凭有关证件办理报到手续,逾期不报到者,视为放弃。确因工作、身体或其他原因需晚报到者,应于报到前三天,由所在公安局政工部门逐级向公安厅政治部教育训练处请假,经批准后通知培训部门,方能接收。

第三十三条 考勤与请、销假规定:

(一)承训部门负责对学员进行考勤记录。结业时将纪律作风情况报公安厅政治部教育训练处,并记入“学员结业鉴定表”反馈到学员所在单位;

(二)学员培训期间原则上不准请假,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公务假时,必须由所属公安局政工部门出具请假函,办理请假手续,逐级审批后方可离训,并按时返回销假;

(三)请假必须有书面请假条。事假半天以内由学院培训部主任批准;事假一天以内由学院主管培训的院领导批准;一天以上报公安厅政治部审批。病假凭医院诊断证明逐级上报审批。

第三十四条 课堂管理:

(一)学员按规定的时间、地点集合,列队进入教室,按固定座位就坐。严格课堂考勤管理,不准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勤;

(二)上课前学员要关闭手机及其他通讯工具;课堂上认真听讲,做好笔记,保持良好的坐姿;要尊重教师,有问题举手提问;保持课堂肃静,不准谈笑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吃东西、睡觉,不准翻看手机、接打电话,不准来回走动和随意出入教室;

(三)教室内禁止吸烟。

第三十五条 晚自习与晚点名:

(一)学员晚自习时间为19:30——21:00;

(二)周日或节假日学员晚上返校点名,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晚点名的,须提前向班主任报告;

(三)严格学员按时归宿就寝制度,学员晚上外出活动必须于当日23:00之前回宿舍,班主任应对学员按时归宿就寝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六条 结业:

(一)结业前由培训部门对学员进行综合鉴定,记入“学员结业鉴定表”;

(二)综合鉴定和考试考核合格者,准予结业。

第五章 督导与惩处

第三十七条 坚持课堂听课制度。教务人员负责接送教师、教学的组织,培训部门领导及有关负责同志抽查听课。班主任就课堂纪律、授课情况等方面作出书面记录,上交有关部门汇总、分析、处理。

第三十八条 坚持纪律讲评制度。班主任对学员的学习、纪律情况进行每周不少于三次的讲评。

第三十九条 培训部成立专门督查小组,对课堂、自习、讨论等纪律情况以及学员酒、晚归宿等问题进行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纠正影响课堂秩序和违反纪律的行为,同时处理学院任课教师的培训教学事故等相关事宜。

第四十条 培训工作人员(教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给予相应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一)违反公安部相关纪律规定的;

(二)利用职权收受学员礼金、贵重礼物或接受吃请的;

(三)工作中因故意或明显重大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六章 培训保障

第四十一条 计划财务处应结合上级财政部门预算,做好培训费预算和支出工作,切实保障培训经费需求。培训承担部门应严格按照上级财政部门、学院相关培训费用管理规定,做好培训费的预算编制,做到账目清楚、收支合规、收大于支。培训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应当完成培训经费结算工作。

第四十二条 后勤管理处应做好学员宿舍管理服务、保障宿舍安全;保障学员学习、生活期间的巡诊和接诊处理工作;保障教学参观、考察和学员外出等车辆的安全;确保培训学员食品安全。

第七章

第四十三条 学院各部门经批准承办的其他各类培训班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培训部负责解释。